2005年3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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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作品被侵权可获精神赔偿5万元
郭志霞

  今后,如果你的作品被别人侵权,你除了可获得经济赔偿外,还有可能获得2000元至5万元的精神赔偿。这项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首次。
  北京市高院针对著作权侵权赔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
  该《指导意见》共35条,分别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4方面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意见》第21条规定,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会受理。
  《意见》规定了可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有“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同时规定,赔偿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郭志霞)